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810號原 告 江祐吉即傑泓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偉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48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