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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99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992號

原告
冠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歐尼克斯亞洲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50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99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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