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147號原 告 銓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被 告 陳欣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欣怡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25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06年度房屋稅繳款書之課稅現值903,000元÷12= 75,250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6年10月14日起至被告遷讓返 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8,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 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號5樓」 房屋之平面圖,並標示格間及被告應遷讓返還之房間位置圖,及上開房屋及5G房間之外觀照片《照片請以彩色沖印或列印,並將照片粘貼於A4紙張,每頁2張,及註記編號及說明 》),上開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