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248號原 告 富比世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電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揚擎月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