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5號原 告 林雯萱 法定代理人 林兼宏 法定代理人 洪伊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是本件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