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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61號原   告 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武樾 訟訟代理人 陳樑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鞏昇股份有限公司、涂麗惠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073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13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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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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