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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480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480號

原告
劉翰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自願離職資遣費32,000元、及失業補助金115,200元,依原告上開請求之事項不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故無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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