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01號原 告 沛波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玉葉 訴訟代理人 曾慶昇 葉建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樂山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7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349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