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5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10號
- 原告
- 德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秀雲
- 訴訟代理人
- 廖本權
- 被告
- 恒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應將座落臺中市○○區○○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旁空地約40坪(按1坪=3.3058㎡換算後為132.232㎡,下稱系爭土地)全部騰空返還原告,聲明第二項則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萬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土地之日止,按月賠償65,000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64,304元(即系爭房屋之現值845,200元《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系爭土地參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2,000元/㎡132.232㎡=2,909,104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給付之41萬元,合計共4,164,304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6年1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5,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