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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510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510號

原告
德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雲
訴訟代理人
廖本權
被告
恒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為

上列原告與被告恒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應將座落臺中市○○區○○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旁空地約40坪(按1坪=3.3058㎡換算後為132.232㎡,下稱系爭土地)全部騰空返還原告,聲明第二項則另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萬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返還系爭房屋、土地之日止,按月賠償65,000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64,304元(即系爭房屋之現值845,200元《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105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系爭土地參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2,000元/㎡132.232㎡=2,909,104元,併計聲明第二項另請求給付之41萬元,合計共4,164,304元;至另請求被告自106年1月1日起至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5,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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