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673號原 告 吳濬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本件介紹標的所在地及其契約,以及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聲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併提出供本件訴訟釋明用之事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