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804號原 告 商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國花旗銀行台北分行授託保管國際萬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 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之記載,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被告公司所在地之事務所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並陳報原告之帳戶(即金融機構之全名及帳號)轉入被告之帳戶(金融機構之全名及帳號),匯款地點等,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應如數補繳。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