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91號原 告 中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原 告 中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的世界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64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1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