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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訴字第11號

請求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訴字第11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金銍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甘寶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展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542元,嗣反訴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13日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聲請狀擴張反訴聲請為1,752,120元,此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已繳之4,630元,反訴原告尚應補繳13,794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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