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訴字第11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金銍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甘寶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展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金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3,542元,嗣反訴原告於民國107年4月13日以民事擴 張訴之聲明聲請狀擴張反訴聲請為1,752,120元,此應繳裁判費 18,424元,扣除前已繳之4,630元,反訴原告尚應補繳13,794元 ,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