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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訴字第1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訴字第15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被告
滾裝船採購股份有限公司(RORO PROCUREMENT COR兼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被 告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訴訟代理人 賴進淵」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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