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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蘇信吉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滾裝船採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訴字第15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被   告 滾裝船採購股份有限公司(RORO PROCUREMENT COR兼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被   告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訴訟代理人 賴進淵」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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