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訴字第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訴字第15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訴訟代理人
- 張景銘
- 被告
- 滾裝船採購股份有限公司(RORO PROCUREMENT COR兼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被 告 臺灣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訴訟代理人 賴進淵」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