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18號
- 原告
- 鄭羽秀
- 被告
- 六月初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劭蘭
- 被告
- 八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月初一有限公司、八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