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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1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118號

原告
鄭羽秀
被告
六月初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劭蘭
被告
八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宏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六月初一有限公司、八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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