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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小字第5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高士傑

原告
陳楷諭
被告
標網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居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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