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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高士傑
  • 法定代理人
    劉于豪

  • 當事人
    恩彤企業有限公司簡彰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恩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彰儀 唐鉅富 林佑霖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5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公司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內新派出所),並於108年5月2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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