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信元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靖雯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