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29號
- 原告
- 王韶晤
- 原告
- 陳玟樺
- 原告
- 陳柏憲
- 被告
-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恩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