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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366號

給付買賣分期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周棟梁
被告
彭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分期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期間,以商品買賣分期付款方式購買天麗企業社瘦身美容養生器材課程,由被告為申請人,期付款為新台幣(下同)3,000元,分12期攤還,分期付款總金額為36,000元,依約被告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逾三日時,原告得向被告收取該期之遲延利息,且被告遲付任一期分期款達30日時,被告即喪失其限利益,詎料被告自107年1月1日即第10期起即拒絕繳款,履經催討,迄未清償等語,業據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約定書、欠款明細表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本院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買賣分期付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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