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3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376號
- 原告
- 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洺震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芬律師
- 被告
- 楊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東霆電機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