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25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小字第2524號
- 原告
- 陳文輝
- 被告
- 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源旻
- 兼訴訟代理人
- 楊慶一
- 被告
- 陳建全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馬培瑜 律師
前列2人共同複代理人
馬潤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內為之;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6 條之15、第2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乙紙統一發票稅額10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請求㈠確認陳建全與楊慶一沒有新臺幣200萬元債權債務關係。㈡確認陳建全與楊慶一沒有新臺幣10萬元利息債權債關係,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原告追加部分,非請求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原告上開追加請求部分,與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不合,自不得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