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33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3312號
- 原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王威勝
- 被告
-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高鳳苹
- 被告
- 蔡丁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000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252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