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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4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蔡丁耀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亮倢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高鳳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4111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威勝 被   告 亮倢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丁耀 人 被   告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200元,及其中新臺幣14,000元自民國107 年6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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