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0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03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隆
- 被告
- 松佑五金鑄造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烈
- 被告
- 鄭明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三人(包括法定代理人)之設立地址或戶籍址均為彰化縣○○鄉○○街00巷00號,有起訴狀所載、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此依民事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