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16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瑞斌
- 訴訟代理人
- 蔡佳璋
- 被告
- 百科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張惠婷
- 被告
- 人
- 被告
-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05月0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4,26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張哲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百科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邀同被告張惠婷、張哲銘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其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如遲延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百科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於借款後,自附表一所示最後付息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04,26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張惠婷、張哲銘為連帶保證人,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百科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及兼法代張惠婷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不爭執,並陳稱:因公司經營不善,所以無法償還等語。至被告張哲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及約定書、貸款利率資料表等文件為證,而被告百科達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及兼法代張惠婷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不爭執,並陳稱:因公司經營不善,所以無法償還等語。至被告張哲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主張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