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3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25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253號

原告
林枝仕
被告
承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3號),因被告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六張(下稱系爭支票)。詎附表支票於屆期後即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提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被告應負發票人責任。爰依票據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92,675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曾以書狀聲明異議稱:因該項債務非如債權人之指述等語置辯,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原本相符之附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並經法院核對上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與原本相符無訛,自形式上觀之,附表支票已合於票據簽發之方式,被告自應負票據發票人責任;被告雖曾以書狀辯稱:該債務非如債權人之指述等語,惟並未說明何以原告指述有誤,亦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尚難採憑,此外,復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可稽,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應負發票人責任,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4,392,675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黃家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發票人 │背書人  │付款人  │ 帳    號 │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
│    │        │        │        │        │ 票    號 │ (新臺幣) │起算日      │
│    │        │        │        │        │          │          │            │
├──┼────┼────┼────┼────┼─────┼─────┼──────┤
│一  │106年8月│承峰企業│鼎越五金│第一銀行│000000000 │451,500   │106年8月16日│
│    │16日    │有限公司│工業股份│前鎮分行│HA0000000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二  │106年8月│承峰企業│鼎越五金│彰化商業│000000000 │750,120   │106年8月28日│
│    │28日    │有限公司│工業股份│銀行前鎮│LN0000000 │          │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三  │106年8月│承峰企業│鼎越五金│第一銀行│000000000 │482,055   │106年8月30日│
│    │30日    │有限公司│工業股份│前鎮分行│HA0000000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四  │106年9月│承峰企業│鼎越五金│彰化商業│000000000 │945,000   │106年9月29日│
│    │29日    │有限公司│工業股份│銀行前鎮│LN0000000 │          │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五  │106年10 │承峰企業│鼎越五金│彰化商業│000000000 │504,000   │106年10月2日│
│    │月2日   │有限公司│工業股份│銀行前鎮│LN0000000 │          │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六  │106年10 │承峰企業│鼎越五金│彰化商業│000000000 │126,000   │106年10月18 │
│    │月18日  │有限公司│工業股份│銀行前鎮│LN0000000 │          │日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