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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簡賢坤
  • 法定代理人
    楊溱榛

  • 原告
    邱惠君
  • 被告
    青葉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邱惠君 訴訟代理人 薛宏府 被   告 青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溱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持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五紙(下稱系爭支票),詎系爭支票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略以: 原告因與訴外人薛安庭有債務往來,訴外人薛安庭為清償債務而交付系爭支票予原告。 貳、被告抗辯略以: 系爭五紙支票發票人都是被告,因被告與訴外人陳惠娟有生意往來,陳惠娟說需要調錢,說要被告票做擔保,被告將系爭五紙支票交給陳惠娟。陳惠娟交給誰被告不清楚,被告不認識原告,對票據真正不否認等語置辯。 參、法院之判斷: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條前段、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事實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五紙為證,被告亦不否認簽發系爭支票,故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既在系爭支票上蓋章,成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應依支票所載文義擔保付款。又兩造間並非系爭支票之直接前後手關係,且票據屬無因證券、文義證券,票據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即得依票載文義請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款。被告不否認系爭支票及其上印文均為真正,僅以其與執票人即原告前手陳惠娟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抗辯,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前開抗辯自難採認。 三、從而,原告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九十七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表(面額為新臺幣)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付 款 人 │發票人 │背書人│票面金額 │付款提示日│ ├─────┼─────┼──────┼────┼───┼─────┼─────┤ │107年1月15│AG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青葉科技│楊溱榛│510000元 │107年1月30│ │日 │ │銀行台中分行│有限公司│ │ │日 │ │ │ │ │ │ │ │ │ ├─────┼─────┼──────┼────┼───┼─────┼─────┤ │107年1月20│AG0000000 │同上 │同上 │楊溱榛│300000元 │107年1月30│ │日 │ │ │ │陳惠娟│ │日 │ │ │ │ │ │ │ │ │ ├─────┼─────┼──────┼────┼───┼─────┼─────┤ │107年1月22│AG0000000 │同上 │同上 │楊溱榛│380000元 │107年1月30│ │日 │ │ │ │ │ │日 │ │ │ │ │ │ │ │ │ ├─────┼─────┼──────┼────┼───┼─────┼─────┤ │107年1月30│AG0000000 │同上 │同上 │楊溱榛│300000元 │107年2月5 │ │日 │ │ │ │ │ │日 │ │ │ │ │ │ │ │ │ ├─────┼─────┼──────┼────┼───┼─────┼─────┤ │107年1月30│AG0000000 │同上 │同上 │陳惠娟│480000元 │107年2月5 │ │日 │ │ │ │潘鎮源│ │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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