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4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424號
- 原告
- 磊碩國際企業評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英任
- 被告
- 安信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000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3月16日委任原告撰寫評價報告,原告已於106年4月7日交付被告,並於106年4月10日請款、開立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期間更透過盧丕喬會計師進行催款,然被告經多次承諾付款後,迄今仍未付款,是原告只好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8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統一發票、掛號回執、請款單、Line對話紀錄影本等為證;而被告雖具狀聲明異議,然自始未提出具體之答辯或相關之事證供參,故本院審酌全卷資料後,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89,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