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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 法官
    高士傑

  • 當事人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張冏州陳珍水張基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原   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被   告 張冏州 被   告 陳珍水 訴訟代理人 陳俐如 被   告 張基正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7日星期二下午4點5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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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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