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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高士傑

原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被告
張冏州
被告
陳珍水
訴訟代理人
陳俐如
被告
張基正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7日星期二下午4點5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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