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 原告
-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紹喜
- 被告
- 陳珍水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俐如 住竹北郵局第3-49號信箱
- 被告
- 張冏州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2樓之
- 被告
- 1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被 告 張基正 住臺中市○○區○○巷000弄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兼 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張杏如 住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上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於107年12月25日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