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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62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高士傑

原告
正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喜
被告
陳珍水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俐如 住竹北郵局第3-49號信箱
被告
張冏州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12樓之
被告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張基正  住臺中市○○區○○巷0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杏如  住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慶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於107年12月25日撤回起訴,並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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