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8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瓏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宗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精銳廣告企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三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4,80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則本件上訴期間自107年12月23日起算(上訴人住臺中市西屯區,並無在途期間),算至108年1月11日(末日非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遲至108年1月16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