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青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溱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邱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7年11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本人簽名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