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568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568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被告
沛樂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錫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沛樂達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61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如原告對被告沛樂達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陳錫宏清償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52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沛樂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2年6月7日向原告請領公司信用卡,並授權由被告陳錫宏使用,尚有主文所示本息未付,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公司卡被授權人基本資料及同意書、消費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原本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新臺幣)│           (民國)         │    │
├────┼─────────────┼──┤
│   290元│10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400000元│10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197元│10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297元│104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325元│10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266元│10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3990元│10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79571元│10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