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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劉惠娟

  • 當事人
    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富裕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795號原   告 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煌 被   告 富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查報欲聲請通知到庭作證之證人蔡昌明住居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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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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