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
- 原告
- 曾麗慧
- 被告
- 謝木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2413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並於107年9月17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