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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

原告
曾麗慧
被告
謝木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2413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並於107年9月17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070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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