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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3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玉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環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以個人名義上訴(參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則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即原審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人受不利判決部分之金額),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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