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8號
- 原告
- 簡秋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國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雖原告於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中救字第3號裁定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