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5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555號
- 原告
- 代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登財
- 訴訟代理人
- 詹采羚
- 被告
- 雲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載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以107 年度中補字第3247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具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768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