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6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627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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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游乙祥
- 訴訟代理人
- 游乙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秉豐間請求交付委任事務款項等事件,因起訴狀僅記載被告楊秉豐住於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之1,被告之年籍、住所、是否具權利能力均不詳,復上址送達業經以「查無此人」退回,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被告楊秉豐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字號,以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致起訴有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對被告楊秉豐之訴。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