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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劉正中
  • 法定代理人
    余蕙華

  • 當事人
    鼎升泰餐飲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671號上 訴 人 鼎升泰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蕙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大程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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