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91號
- 原告
- 施秉庚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謝淳雅
- 原告
- 人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和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保死亡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7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