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死亡給付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林秉暉
- 當事人施秉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91號原 告 施秉庚 兼法定代理 謝淳雅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和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保死亡給付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67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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