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6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697號
- 原告
- 助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耀坤
- 被告
- 林興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興國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800元(即臺中市○○區○○段00地號民國107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2,800元/㎡請求被告拆除面積18.5㎡=421,8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