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0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02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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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戴忠仁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正義、林佩玲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13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