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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年度中補字第2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
    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
    杜安發

  • 原告
    台麗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簡輔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中補字第2076號原   告 台麗物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安發 被   告 簡輔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輔政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3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本院依職權向地方稅務局函查為792,300 元,併計另請求被告給付之364,000 元,合計共1,156,300 元;另請求被告自107 年8 月1 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8,000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原告於文到5 日內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及第2 項之請求權基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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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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