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高士傑
- 當事人陳俊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248號原 告 陳俊蔚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普陞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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