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5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510號
- 原告
- 許勝准
- 被告
- 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秋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蘭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