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6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670號
- 原告
- 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正
- 訴訟代理人
- 李玉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龐畢度住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38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