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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2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官
    林秉暉

  • 當事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2680號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林倩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仕良發有限公司、林良冠發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 字第48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9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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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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