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32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3255號
- 原告
- 王文俊
- 被告
- 喜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後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不動產地役權登記(登記日期民國102年2月5日普字第27560號,設定範圍全部)之設定應予塗銷。是未件之原告就系爭土地因被告地役權存在而減少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6萬元(依上開法條規定,以系爭土地其107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4,000元/㎡9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8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